教师厅〔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