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户籍居民。 (4)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奖励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职校附设特教班学籍并在沪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具有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职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职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职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戏曲表演专业的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书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薄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资助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申请条件 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职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2.奖励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但不能同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 3.名额分配 根据中央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总体上以本市各中职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量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上海市奖学金历年分配范围、各中职校在校生规模、学校专业类型以及不同专业学生群体代表性(主要指艺体类学校及其学生)等方面因素,由市教委按程序将名额分配至本市各相关中职校。 (四)上海市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中职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申请条件 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 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10%,但达到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即没有不及格学科)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10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5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20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市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市级创新创业比赛获银奖及以上奖励。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市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区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2.奖励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但不能同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3.名额分配 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800名。总体上以本市各中职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学生数量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各中职校在校生规模、学校专业类型以及不同专业学生群体代表性(主要指艺体类学校及其学生)等方面因素,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倾斜,由市教委按程序将名额分配至本市各相关中职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免费教育 1.资助申请。中职校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4)。 2.资助审核。中职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3.资助发放。经审核通过后,中职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中职校要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校学生资助卡,并原则上按10个月将助学金平均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职校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 1.资助申请。符合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 2.资助审核。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职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资助发放。中职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上海市奖学金 1.资助申请。符合申请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6)。 2.资助审核。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职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审批并公告。 3.资助发放。中职校应将获得上海市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特困供养人员 学生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农村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农业)”或“农村家庭(农业家庭)”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3)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6)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以及亲子证明。 学生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以后学期申请可用复印件。 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1)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2)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3)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以及亲子证明。 4.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2)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6.烈士子女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7.孤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残疾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职校附设特教班学籍并在沪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可免于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乡镇及以上)所出具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注:户口簿复印件应全本复印,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需验原件)。 附件: 附件1-4.docx 1.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2.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政策原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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